[案情简介]:原告系浙XX三菱车车主,为该车向被告人保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止。2016年7月30日12时许,原告驾驶员驾驶该车牌在位于临海市高速公路临海服务区开往临海方向的路上车辆发生火灾。该起事故经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临公消火认简字[2016]第XX号,认定起火时间2016年7月30日12时03分许,起火部位:三菱汽车发动机舱靠近副驾驶一侧;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外来飞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车辆遭受火灾后,面目全非,没有修理价值,应当推定为全损。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拒赔。
【律师办案心得】:一、对火灾定义的理解。
保险条款对于火灾的定义,它有区别于通俗的理解,仅指车辆以外火源引起的火灾,这样一个理解是缩小了火灾的范围,被告并未向原告作出告知,所以原告对火灾的理解应当是包括自身及外来原因。
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对格式条款的的明确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当它们利用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霸王条款”便产生了。所以对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告知,详细解释。否则,格式条款对原告无效。
本案历经一年,通过对投保单签字的鉴定等等,终于迎来了胜诉。
详见浙(1082)民初字 8325号临海法院的判决